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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撤三案件的告知函
《商标法》规定任一主体都有提出撤销他人注册商标的权利,而积极配合商标局收集和提交使用证据是每个商标注册人的法定义务。
含义解读
撤三案件是对“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案件”的简称。
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是指一个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不使用,且该状态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
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起算,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法条聚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告 知 函
任一注册商标都要保证商标合法、有效的使用,为防止商标存在滥用、囤积的行为,《商标法》规定任一主体都有提出撤销他人注册商标的权利,而积极配合商标局收集和提交使用证据是每个商标注册人的法定义务。
基于此,我司特提醒:
1、商标使用证据审查实行全面审查规则。即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的核定商品进行使用注册商标,若①使用证据中无一证据能够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商品品类相对应或种类相同的,全部撤销;②使用证据中有证据显示商标使用在商标注册证上核定商品的,保留该群组及近似群组商品,非近似群组商品予以部分撤销;
2、商标局优先考虑以下使用证据:①金额较大的、带有复审商标的发票(如无发票,汇款时备注“商标+商品名称”亦可);②网上销售记录中带有复审商标,且该销售记录已完成;③在其他平台(如微信、微博、网店上架记录等)发布过带有商标的产品,并有发布时间记录的等。
3、商标注册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确保真实、规范、合法,无虚假造假情况。因证据虚假造假、证据不规范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商标注册人自行承担。
4、为预防商标撤销风险,对其他已注册商标,至少保存三份近三年内的使用证据。使用证据需同时满足:①有证据形成时间;②显示商标;③商标使用的商品应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种类一致。
告知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年 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