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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遗“黄沙狮子”商标遭抢注当何去何从
近日,“黄沙狮子”商标的转让引起关注。
黄沙狮子又称上桌狮子,是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该技艺在临海市文化部门及白水洋镇政府重视下、在黄沙狮子老艺人指点传承下重振旗鼓。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联合临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该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却发现当地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类别的“黄沙狮子”商标。为进一步保护、继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部门主动出面协调,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对其进行知识产权科普与教育。最终,该公司表示愿意配合将名下“黄沙狮子”系列商标无偿转让给临海市黄沙狮子传习所。
那么为了避免“黄沙狮子”的情况再次出现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在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呢?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 =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 与表明实施控制 、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 、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 但经授 权的除外;
(五)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 带有欺骗性,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应需特别注意的是,申请商标的行为或将损害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或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将不予注册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