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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大型企业的恶意撤三,该如何应对?

面对大型企业的恶意撤三,知讯帮助义乌民营企业家维护自我商标的专有权

本次知讯分享的是一次历时5年的撤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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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商标

 

国内某知名网络公司(以下简称“某微公司”)为扩充其商标的专有权范围,于2015年对我司客户曾某名下的“WEIBO”商标提出撤三。

基本案情如下:

201503月,某微公司对我司客户曾某名下的“WEIBO”商标提起撤三申请。

201512月,商标局裁定涉案商标继续有效。某微公司提起撤销复审申请。

201708月,涉案商标被商标局裁定撤销。

201807月,曾某提起撤销复审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曾某的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

201901月,曾某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与某荣公司签订的三份购货合同,合同中显示涉案商标及产品名称互相对应,合同的签订时间在指定期间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曾某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并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改判。

202003月,某微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曾某在二审中补充提交的其与某荣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以及一审中提交的上述合同对应的发票,足以证明涉案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某微公司虽然主张购货合同系事后补签造假,并指出若干疑点,但其反驳意见不足以推翻购货合同的真实性。某微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此,涉案商标继续有效。

 

知讯小结:

该案经历了撤三、撤销复审、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历时长达5年。最终,在最高院的裁定文书中认定曾某的使用证据有效。

案件撤销结果的反复变化体现出撤三案件与其他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异议、无效宣告等)的区别之处在于:实际使用证据材料对于案件结果的认定至关重要。若是商标权利人所提供的实际使用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那么,即使商标权利人确实对撤三商标进行了使用也会被撤销。这就要求商标权利人在平时留存好使用证据,代理机构在提交使用证据材料时也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